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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2     来源: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2024年省委一号文件精神,根据《山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晋农产组办〔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山西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山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增补名单的通知》(晋农产组办〔2022〕1号)文件公布的177家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近两年在审计、巡察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包括2023年通过监测认定后的企业)。

  (二)监测标准及程序

  监测标准及程序按照《办法》执行。

  1.企业申请。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向所在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同时报送监测纸质材料(详见附件1),报送县农业农村部门。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2.县级核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核查企业系统填报数据与纸质材料的一致性后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3.市级审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监测数据和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撰写监测分析报告,提出初步监测结果建议,内容包括:

  ①企业的总体情况、运行特点,特别是在乡村振兴中的做法、企业发挥的作用,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建议;

  ②审核不合格企业的数量和名单,说明企业不合格的原因;

  ③更名企业名单和更名原因。

  4.省级审定。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监测材料进行评审,

  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公布监测合格企业名单。

  二、开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

  (一)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必须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办法》第三条和第六条标准的企业。

  (二)申报程序。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要求填报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

  2.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3.市级推荐。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辖区内所有企业的申报情况(详见附件3),提出推荐申报企业建议,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4.省级审定。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农业农村局要认真组织开展监测和申报工作,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监测及申报企业的有关信息,严禁通过不正当手段或私下交易行为区别对待企业,影响监测和申报的公正性,切实做到公平、廉洁。

  (二)各市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严格审核,对已处于停产、经营不善、主业转移、信用不良状况,拖欠职工工资或农民原料收购款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必须提出监测不合格的明确意见。

  (三)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省级龙头企业时,要注意征求市场、发改、税务和金融机构意见。对近年来在全产业链建设、三产融合和乡村振兴中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带动作用显著的优秀企业,在县级审核基础上,可直接推荐申报。脱贫县或招商引资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

  监测分析报告、汇总形成的《初审合格企业经营情况表》,盖章后与《监测和递补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建议》(以正式文件上报一式两份)一并于2024年5月10日前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并附审核合格企业、更名企业和推荐申报企业上报的所有纸质材料(企业申报材料原件一份),推荐申报企业中如属于脱贫地区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请予以注明。

  (四)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经查实,视为监测不合格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在市不得再推荐递补企业。

  联系人:乡村产业处赵小红

  联系电话:0351-823578515034059282

  电子邮箱:sxxccyfzc@163.com

  附件:1.山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2024年)

  2.山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增补申报材料(2024年)

  3.初审合格企业经营情况表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4月9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nxi.gov.cn/sxnytzwgk/sxsnynctxxgk/nynct/gknr/auto1235/auto1250/202404/t20240412_95365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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