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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十农(农机)罚﹝2020﹞10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张大艮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张大艮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10月21日、11月12日,两次在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的情形下,操作拖拉机装货,均被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工行十堰市北京路支行(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4日  | 
备注  |